要全面而正确地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理解并确定立法体系之每一部分同其他各部分的关系和依存性,这是十分显而易见的道理。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其根据只能是对这些部分本身的看法。因此,令此类观察准确无误的必要条件,是要存在着有待观察的完整结构。迄今为止,任何地方都看不到满足了这一条件的实例。在英国所说的习惯法(在世界各地或可更恰当地称之为法官自我裁量法)乃是习惯上假定的法律成分,其作者不知为何人,其内容未有众所周知的词语予以表达,却在任何地方都构成了法律结构的主体,——正如假想的以太,虽无可感知的物质,却充满了宇宙空间。正是根据这种假想理由而突然想到的零零碎碎的实际法令,构成了每一部国家法典的内容。结果如何?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笔者需要有个完整法律体系的实例以供参考,因而必须先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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