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当权者公正行事时,他其实是基于宗教、伦理、科学或者其他的意识形态的考量,而违背了自身的利益,至少是违背了其直接的利益;或许,他仅仅是出于谨慎策略的考虑。政治正义和社会正义的政党,例如教条的自由主义者、英国的费边主义者、德国的社会政治党或者民族社会主义政党、法国的社会连带主义者,他们发现其追随者主要在那些自身对政治和社会利益冲突不感兴趣的思想家中。他们的力量在于此,弱点也在此。<br> 但是所有的这些都是反面特征。什么是正义的正面特征?最近如此成功的有关利益平衡的随兴而发的措辞并不是该问题的答案,因为真正的问题是:是什么给那些有待平衡的利益加重了分量?显然并不是那些在权衡的法学家、著作家或教师、法官或立法者,而是社会自身。法学家的职责仅仅是平衡他们。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利益会导致某些倾向,这些倾向最终会影响到那些甚至没有卷入这些利益冲突之中的人。依据正义裁判的法官遵循着支配他自己的倾向。因此,正义并不是源自个人,而是产生于社会。<br> 裁决者的作用之所以如此重要,仅仅是因为在特定的界限内,他可以选择最符合他个人情感的解决方案。但是这样做时,他也不能忽视裁决的社会基础。如果一个受命运青睐的斯巴达克斯党人在古代废除了奴隶制度,或者社会主义者——比方说在一个被包围着的城市里,如巴黎公社时期的巴黎——废除了私有财产,则这些事实与正义没有什么关系。一位法官尽管事实上是一个社会主义者,但在其做出的裁决中承认生产资料中的私人财产,或者一位法官认可了被告的抗辩——在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债务是赌债的辩护,尽管该法官认为这种辩解有违诚信原则,这两种情形下,法官并未自相矛盾。这样做时,他仅仅是受到社会倾向的指引,而不受此事上个人感情的主导。一个反叛的奴隶、被包围之城市政府(如巴黎公社时期的巴黎),确实能够按照他们个人的情感而继续存在下去,但是他们可以这样做,仅仅是因为已经除去了环境力量的社会影响。正义是社会对于人之心智所施加的力量。 法学的功能首先是记录社会中存在的正义倾向,并且确定它们是什么、来自何处和将导向何方,但是法学不可能确定哪一种倾向是唯一的正义。在科学的论坛里,它们都是同等有效的。人们所考虑的不过是取决于那些理念——在我们这个世界上人类努力的目标,但是表明人类最终的目标并非科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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