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类别具有两个次级类别。
●第一类包括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损益的任何金融资产(请参见下文3.1.1)。
●第二类包括归类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请参见下文3.1.2)。所有衍生资产均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请参见第9章)。
3.1.1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类别主体可能希望将一项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原因有很多:
●该指定可消除会计不匹配的情况;
●主体通过将两个项目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能够达到与已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相类似的结果,从而避免套期会计要求的负担(例如,指定、评估和计量有效性的要求,请参见第9章);
●该指定使某一项目什么时候应该属于“为交易而持有”这一诠释问题变得不那么重要;或
●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损益(请参见第5章)消除了将不视为与主合同紧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分离的负担,因为整个合同安排的公允价值将被计入损益。仅当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a)该指定消除或显著减少了计量或确认的不一致(通常被称为“会计不匹配”),这种不一致产生于以不同的基础计量资产或负债或者确认利得和损失;(b)根据已书面记载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管理一组金融资产、一组金融负债或者一组金融资产及负债,并评价其业绩,同时主体内部也在此基础上向关键管理人员(定义请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报告有关该组资产或/及负债的信息;或(c)如果混合合同中包含了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主体可以指定整个混合(组合)合同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除非:
●该衍生工具没有显著影响合同要求的现金流量;或者
●当初次考虑类似的混合金融工具时,几乎不需进行分析就可明确其包含的衍生工具被禁止分离(例如,嵌入贷款的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的选择权,请参见第5章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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