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学绪论的内容与任务
第三节 法律科学与法律哲学
人类经由社会组织,从事各种生活行动,结果乃形成社会的现实世界,此种生活行动无非基于生活价值判断而表现之实践的活动,历史和文化,必赖此实践的活动,而后才有生存发展之可
言。然人类并不以常识的实践为满足,恒欲离开此一立场,对社会的现实界作客观的观察,于是进入纯理论的境界而建立社会科学,然而值得注意的,社会科学以社会现实界为其研究对象,有其特殊性,就是这种社会现实界本来是人类依其价值目的,发生行动后所形成的,其本身是一个不断的实践活动,此与自然的现实界本身无实践活动的情形绝不相同,所以有人认为社会现象先天的有其实践的性格,从而由客观考察所得之知识也脱不了实践性格,不能如自然科学所发现的自然法则,含有必然的纯粹的理论性。换句话说,社会科学不但研究客观必然的“存在”(Sein),而且要研究主观实践的“当为”(Sollen),因此并不能成为纯粹的科学。不过我们要知道,社会现象虽然以许多“规范”或“当为法则”为其骨干,本身脱不了评价的实践态度,然而我们把这种“规范”或“当为法则”当作客观的现实而加以考察借以了解它的生成发展和实际生活情状的关系并不是不可能的,因此社会现象的研究,同样包含科学的和哲学的两种方法,前者是观察的、理论的,后者是评价的、实践的,彼此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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