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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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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破万卷书:享受法律思想的智慧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2187424
  • 作      者:
    何勤华等编著
  • 出 版 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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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中每一篇介绍与评述,都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的博士、硕士课堂上作为“西方法学名著精读”和“外国法律史研究”两门课程中精读和深入研讨过。现在收入书中的文字,实际上是当时课堂上讨论时作主题发言的博士和硕士所发表的内容,并吸收了各即兴发言者的精彩观点。因此,可以说,本书的每一篇介绍与评述,都是对各法学名著研读心得的精华。同时,本书在体例和内容上也力求创新:在体例上,本书在卷首设置了一个6万多字的导论,比较详尽系统地描述了西方法学从诞生到定型到发展到变革的整个过程。这对于广大读者加深理解本书正文所涉及的26篇法学名著的内容、精神和历史背景有很大的作用;在内容上,本书对每一部法学名著的作者、译者的生平事迹及其学术贡献倾注了比较多的笔墨,对每一部名著的思想传承,以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做了比较深入的讨论。虽然观点未必都很正确,但作为一家之言,可能会给读者带来若干有益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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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法源论
  将法学的价值下降到法典以下水平、认为法典解释是法学的唯一任务的解释法学,往往忽视习惯法、判例法以及各种团体的自治性条例和章程,而只承认法典是唯一的法源。祁克批评了这种观点,强调法的渊源至少应当包括四大类,即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和自治性规范——自治是国家中的各种团体拥有自行制定法律(规范)、进行管理的形态。祁克认为,制定自治性规范的主体是地方团体、寺院以及其他公法和私法上的组织。有些大的贵族家庭也拥有制定家族宪章的权力。自治性规范的范围,只限于团体内部的法律关系,从这一点来说,自治性规范也是一种社会法。
  2.法人本质论祁克是法人实在说的创设者。他认为,由人组成的团体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组织体,它在法律上的人格是团体固有的人格,因而,团体的人格具有实在性。①祁克认为法人拟制说是站不住脚的。他从有机体说的立场出发,认为法人绝不是假想物,而是活生生的物体。当法律把团体看做法人时并没有歪曲现实。股份公司、教会、行会如同国家本身一样是真正的法人集体。不论国家是否给予承认,它们都是存在的,国家的作用只是说明现实,而不是创造现实。公社是有机统一体,它由个人和其他社团组成,具有固有的目的。它通过自己的“社会法”体系把自己组织起来,有自主意志和行动,从而它具有真正的个性,是权利与义务的适当的主体。赞赏社团的现实性质,就为唯一符合事实的法律理论以及在伦理上唯一令人满意的社会组织开辟了道路,这种社会组织解决了人类为争取统一和自由必然产生的冲突。祁克认为,法人拟制说的缺陷还在于,个人只凭感情和知觉了解实在,这容易导致误解,因为肉体性的自然人常常在变化(生老病死),而其中永不变迁、永不消失的则是统一的人格,而这种人格仅凭感觉是无法认知的,法人团体恰恰具有这种人格。
  3.团体人格论为了阐明法人的本质,祁克进一步对团体人格作了论述。“团体是一种实际存在。团体的人格作为法的观念,当然是抽象的,但是,个人的人格也同样是抽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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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西方法学的历史演变
柏拉图:《理想国》
柏拉图:《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洛克:《政府论》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卢梭:《社会契约论》
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一卷)》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惠顿:《万国公法》
梅因:《古代法》
莫理斯:《法律发达史》
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
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
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冈村司:《民法与社会主义》
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
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詹宁斯:《法与宪法》-
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
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
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大木雅夫:《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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