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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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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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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44709323
  • 作      者:
    (美)斯通等著
  • 出 版 社 :
    译林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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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2007年1月6日至7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研讨会。会议探讨了国家主权理论比较研究、也方保护主义的控制机制、国家统一与地方自治、分税制与资源分配的政治过程、权利平等与地方差异以及民族区域自治与“一国两制”等专题。编者精选了其中有代表性的部分论文,并翻译了相关的英文论文、资料和判例,形成了本书的主体。这是国内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第一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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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千帆,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生物物理学博士、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br>    葛维宝(Paul Gewirtz),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博士,现任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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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收录了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问题的极具代表性的学术文章,主要探讨的是中央与地方分权的理论基础,地方自治及其宪法的界限、地域歧视与迁徙自由、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和行政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部较为全面地论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问题的学术论著,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的重要学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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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部分:联邦制与单一制:中央和地方分权的理论基础<br>    联邦主义的价值以及实现它们的一些方法<br>    杰弗里·斯通<br>    在州和国家问分配权力的制度,即联邦主义,是服务于什么样的价值观呢?对当代问题的回顾,不妨参见夏皮罗的《联邦主义对话》(1995)。<br>    效率。考虑到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对特定问题在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案也许是个恰当的做法。一个中央政府能处理在一个州或地区之外产生的对该州或地区造成的麻烦。经济的融合意味着,在一个地区的经济问题可以借助于其他地区的帮助来处理,而且可以让所有的地区都受益于在运营上具有规模经济的产品,如国防、运输和通讯。<br>    促进个人选择。中央政府可以推行那些在作为整体的国家范围内的多数人所分享的价值观,即使它与一个或几个州内的多数人的追求不同。<br>    詹姆士·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6篇里曾有如下评论:<br>    联邦和州政府实际上是人民的不同的代理人和受托人,由不同的权力组成并被设计来完成不同的目标。无论衍生的权力来自于何处,最终的权力仅仅来自于人民,且不论在不同的政府间两者或其中的一个是否能够通过牺牲其他方的代价来扩充自己的管辖范围,即它并不只取决于不同政府的相对的野心或关注的不同……<br>    因此,如果将来人民相对于州政府更偏爱于联邦政府的话,这种转变只能来自于更好的管理方式的显而易见且无法抗拒的种种证据,而这将超越所有他们先前的倾向。在那种情况下,人民无疑不该被禁止把他们大部分的信任给予他们也许会发现的最合适的地方,但是甚至在那种情况下,州政府也没有什么好忧虑的,因为这只是局限在联邦权力能够根据事务的性质可以更好地治理的范畴内……<br>    相反,禁止联邦政府对一些事项采取行动,同时允许州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采取行动,会使得人们可以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以选择他们最喜欢的政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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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br>第一部分:联邦制与单一制:中央和地方分权的理论基础<br>联邦主义的价值以及实现它们的一些方法<br>新联邦主义:一个地方主义者的批评<br>联邦主义保护市场吗?<br>联邦政府和州之间的权力平衡<br>联邦主义:评价缔造者们的设计<br>联邦主义对话<br>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问题刍议<br><br>第二部分:地方自治及其宪法界限<br>美国联邦主义的意义:建立一个自我统治的社会<br>中国中央对地方立法的审查类型<br>论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br>论中国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与治理框架<br><br>第三部分:地域歧视与迁徙自由<br>地域权利平等问题论纲<br>美国公民身份管辖权的多样性<br>美国最高法院宪法判例选译<br><br>第四部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br>地方税收选择<br>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权划分问题研究<br>以完善分税制改革为契机促进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br><br>第五部分: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关系<br>国家与地方行政主体定位——一个中法行政主体比较的视角<br>试论行政区划层级结构调整<br>新一轮行政区划改革的合宪性及合法性思考<br>关于香港基本法中行政主导的诠释<br>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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