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论
不动产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壹、引言
不动产信托顾名思义,是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的信托,在萸美各国是最原始也是常见的信托类型,在台湾地区随着“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及相关法规陆续制定后,不动产信托也逐渐为一般人所运用。
之前台湾地区一般人较熟悉的证券投资信托是金钱信托,二者性质并不相同,从而关系人间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而深入探讨不动产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文献也不多,因而不动产信托法律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即值得探讨。私益信托法律关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创设的,受益人的存在是信托法律关系有效的要件,受益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不动产信托普及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将是实务运作上必须面对的问题,而有必要加以厘清。
本文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不动产信托的意义及特性,以明了此种信托的内涵,作为全文探讨的基础;第三部分说明受益人的意义及资格,以明了受益人在信托法律关系的地位,作为第四、五、六部分探讨的基础;第四部分探讨受益人的权利,并分析受益权移转的自由与限制;第五部分探讨受益人的义务;第六部分探讨受益人的责任;第七部分总结全文,提出本文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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