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或系统。法学体系具有系统性、层次性、现实性和开放性等特征。
法学体系不同于法学学科。法学学科并非整体性、系统性的概念,它并不强调法学学科下的各分支学科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法学体系则强调构成法学体系的各法学分支学科是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它是整体性、系统性的概念。
法学体系也不同于法学课程体系。虽然构成法学体系的各法学分支学科也可作为法学课程开设,但法学体系并不和法学课程体系完全重合。
法学体系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边缘法学五大类。
理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的共同问题和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理论法学的基本特征包括高度抽象性、高度概括性、理论的基础性、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
应用法学是以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为目的并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应用法学的特征是:较强的实用性、较高的针对性、学科的广泛性。
法律史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法律史学内含法律制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等分支学科。法律史学的基本特征是:历史真实性、历史规律性、文献资料性。
比较法学是采用比较方法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比较法学的价值意义就在于,它适应了社会发展和法律演进的需要,带来了各国法律文明的交流和融合。
边缘法学是法学和其他学科因部分研究对象的交叉重合而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当然,法学体系内在组成部分的紧密联系,决定了各类别之间不可能进行完全清晰的划分;由于法学体系的内在联系,也不排除有些法学分支学科既可归人这一类,也可归人另一类的现象。这是法学学科自身学术发展的生命力的体现,没有学科界限的束缚才能使法学研究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法学功能 所谓法学功能,不是“法学面向法律”的功能,而是“法学面向人类社会”的功能,是指法学作为一个局部对于作为整体的人类社会所作的贡献。
法学功能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三个层面:寻找社会规则,促进社会共识,树立社会正义。其中,寻找社会规则是法学在人类社会中承担的初级功能,促进社会共识是法学在人类社会中承担的高级功能,树立社会正义是法学在人类社会中承担的终极功能。
三、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特点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价值目标定位使法学教育呈现出与其他教育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技能为主要内容。法律人才必须具有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这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基础和最起码的要求。但只有法律知识是不够的,法律人才关键不在于法律知识的多少,而在于运用法律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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