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是:规则的正确含义及其有效性即是否正当的问题,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问题。
(二)法律推理的种类 [考查频率] ☆(2006年,不定项) 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经常运用的推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演绎推理。 (1)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论,其经典的方法是三段论。
所谓大前提,是因为该命题代表整体;所谓小前提,则代表整体中的人或事。
(2)当代中国是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主体的国家,制定法中各种具体规定,是人们进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所以演绎推理在法律推理中被广泛运用。
2.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不同,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为了保证结论的可信度和确定性,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则:除了所举事例或案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或然性就越高。
3.类比推理。与归纳推理不同,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而不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具体来说,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在法律推理中,类比推理的结论的可接受性,除了依赖于重要性或相关性的判断,还要求尽可能地多分析情况,尽可能地寻找相似性与不同性。
4.设证推理。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
设证推论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论,但它是法律人在其工作中必然运用到的一种方法。因为任何法律人在听到或看到一个案件事实后,马上就会凭自己的“法感”或“法的前理解”假设一个对该案件的处理结果,然后根据这个假设寻找法律,最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有效的法律决定。但是它的推论结论同样是不确定的,这就意味着:设证推理是归纳的、有效的法律决定。但是它的推论结论同样是不确定的,这就意味着:设证推理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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