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二节 法理学概述
一、法理学释义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现象千变万化,而法之“理”在一定意义上乃是具有恒久性的,法变而理不变。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把法之“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落后,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
关于法理学体系问题,中外学者认识不完全相同。
从学习的角度,可以把法理学分为“初阶”与“进阶”两个部分。“法理学初阶”主要涉及有关法学、法律及法治的知识性基本问题,具体包括“法学基本问题”、“法律基本问题”和“法治基本问题”;而“法理学进阶”则主要涉及法律的原理性基本问题,具体由“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和“法律社会论”等部分构成。
二、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一方面,法理学不仅仅是法学中的基础性学科,它还是对古今中外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概括和抽象,主要承载着解决人们法治观念层面问题的功能,由此指导各个部门法学的发展。另一方面,法理学的研究也离不开部门法学。法理学从来都不仅仅是法理学家自己的事业,而是整个法学界的事业。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找到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结合点。具有抽象性特征的法理学,虽不能像部门法学那样以立竿见影的功效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但法理学的抽象性并非空想性,而是具有源自丰富法律实践的坚实基础,对于社会法律实践具有强劲的指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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