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破产法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如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设立,但笔者认为保护债务人利益也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获得成功,其最大受益者仍是债权人。作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与分配,实质上是将企业财产管理的权利赋予破产管理人,即由破产管理人取代债务人企业的灵魂人物和决策者。①破产管理人具体工作的实质就是在法院的监督下,将破产人的财产依法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了结破产人有关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实在企业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管理人代表着破产企业的财产,即破产财团。破产管理人尽最大可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破产管理人是一个责任与权利相结合的独立组织,它既独立于破产人,也独立于破产债权人。
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企业的财产就成为以破产清算为目的而存在的独立财产。破产人失去对该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利。在该财产清偿给债权人之前需要一个组织对其进行管理,同时代表其对外进行各种法律活动,这个组织便是破产管理人。它承接了破产宣告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承受了破产宣告后新的债权债务,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着它所代表的财团,代表其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决定内部管理事务和日常必要开支;当有行为侵犯到破产财团的利益时,破产管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来维护财团利益,如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损于破产财产的行为,并有权追回因这些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即便是破产企业中的董事、监事等利用职权从企业非法获取的财产,破产管理人也应当追回;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从破产财产中清偿。
以上论述表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该程序终结前这一段时间内,破产管理人实际代表着破产人的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行使着破产法赋予其的一系列职能,破产财产的增长不仅能使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而且破产管理人也会按照比例获得更高的报酬。只有这样,破产管理人才会最大限度地收集法定的破产财产,维护破产财产的各项合法权利,保持破产财产合理的价值构成,更充分地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从而实现破产法所追求的目标价值。因此破产财团代表说乃是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趋于完善的选择。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