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宗教因素”还以民族传统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信仰不同宗教的民族,各有其不同的民族传统文化。它以所信仰的宗教精神和宗教观念为特征,并以此而有别于其他民族的传统文化。民族传统文化是该民族的宗教认同和民族凝聚力所在,它在宗教认同、具有民族凝聚力的同时,也就包含其排斥力。一般情况下,信仰不同宗教的民族,可以与周边的其他民族和睦相处。但在特殊情况下,它的排斥力也就会显现出来。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对其他民族而言,可能并不具有特殊意义。而对于它的民族成员而言,有时则是说不得、碰不得的,如果出现那种(不管是来自教内还是教外的)轻侮、曲解、污蔑、亵渎的现象,往往会导致人们意想不到的民族宗教冲突或社会动乱,甚至会引发国际事件。<br> (4)包括属性不一的社团组织或机构。除了那些纯宗教性的社团组织或机构(如教会、修会、宗教协会等)外,有的是具有不同程度的宗教一社会一政治性的社团组织或机构,有的是在宗教名义下的纯政治性的小社团组织以至于政党组织。这些社团组织或机构也可能是跨地区、超国家的国际性组织。它们的共同特征在于:作为一定社会力量或政治势力,在该宗教意识形态下从事合法或非法、公开或隐蔽的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尤其不可忽视有关国家的政治反对派或那些具有政治图谋者所建立的、形形色色的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分裂主义的组织及其有关的活动。<br> (5)在一定宗教意识形态基础上建立(或企图建立)的国家实体。上述的社团组织和机构并非国家实体,即便是其中有的组织机构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背景或性质,它们仍然是非政府组织。以宗教意识形态为基础建立的国家实体则不同,不管它采取何种政体形式(共和制、君主制或君主立宪制),它是宗教性国家,而非世俗国家;由于宗教在这类国家中居于左右国家权力的地位,宗教在这类国家的地区或国际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样的国家实体无疑是“宗教因素”之一。至于某些宗教极端主义组织主张建立的所谓宗教国家,并为之积极从事阴谋活动的,在现实生活中同样会发挥其影响和作用,也可视为“宗教因素”的一种表现形式。<br> (6)在宗教意识形态下形成的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伊斯兰教、印度教、犹太教以至于基督教、佛教及其他宗教中,都存在向它的原旨教义复归的主张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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