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库存现金的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小企业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各小企业现金库存限额应根据企业规模、业务量、日常零星开支现金需要量以及企业距离开户银行远近等条件予以核定。开户银行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一般按照3~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小企业的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小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超过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存入银行。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小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三)现金收支的规定 小企业收到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小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及其使用情况。小企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此外,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人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等。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处罚。二、现金的总分类核算 小企业为了从总体上反映现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应设置“库存现金”总分类科目,借方登记现金的增加,贷方登记现金的减少,借方余额表示期末库存现金的金额。小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通过“其他应收款”或“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库存现金”科目中核算。小企业应设置“库存现金”科目进行现金收入与支出的核算。收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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