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显而易见
要使顾客一眼能看到商品并且看清商品,必须注意陈列商品的位置、高度、商品与顾客之间的距离,以及商品陈列的方式等。通常人们无意识的观望高度为70~170厘米,上下幅度为100厘米,而且通常与视线大约成300范围内的物品最易引人注意,因此商店可根据顾客的观望高度与视角,在有限的空间里将商品陈列于最佳位置。
顾客看到的商品越多,他们购买的东西也会越多。有些商品仰视角度更能吸引人,如工艺礼品、时装等,应该适当置高一些;而有些商品俯视角度更能吸引人,如化妆品、金银首饰等,尤其是儿童玩具,陈列位置过高的话,反而引不起儿童的兴趣,只有低一点,没有遮挡物,使儿童一览无余,才能激起儿童拥有它的强烈欲望。
目前,开架式销售方式下出售的商品绝大部分是包装商品,包装物上都附有商品的品名、成分、分量、价格等说明数据,商品在货架上显而易见,是销售达成的首要条件。如果商品陈列使顾客稍微看不清楚,就可能不会引起顾客的注意,也就根本无法销售出去。因此,顾客看不清楚什么商品在什么位置,就相当于该商店根本不销售该商品,这是商品陈列之大忌。卖场上不应有顾客看不到的地方,或者出现有商品被其他东西遮挡的情形。
商品陈列显而易见的原则是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在使卖场内所有的商品都被顾客看清楚的同时,还必须让顾客对所有看清楚的商品做出购买与否的判断;二是要激发顾客冲动性购物的心理,让其感到需要购买某些预定购买计划之外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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