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联邦主义关于一体化的一般思想<br> 总体上,联邦主义主张一体化采取联邦制形式。联邦制通常是指由中央机构(或全国性的机构)和地方行政单位(例如州、邦或国家)组成紧密的联盟,中央机构和地方单位通过具有共享的和独立的权力而共存,任何一方对另一方都没有最高权威。联邦主义通常涉及一个对外交和安全政策具有唯一权力并且往往经选举产生的中央政府。联邦制之下,通常有一种单一货币和共同防务力量,具有联邦和地方性法律机构,具有一部成文宪法,具有一个能够对不同政府组成单位间的纠纷进行仲裁的法院,而且至少具有两个主要层次的政府官僚机构和税收机构。换言之,联邦设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联邦各组成单位在其活动范围内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联邦政府和联邦组成单位政府的职权范围都通过联邦宪法加以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往往在外交、国防、财政等方面具有统一管辖权。这种联邦制体现了明显的超国家性管制特点。<br> 联邦主义者主张联邦制的基本依据同强调维持国内政治的权力平衡与制约的目的有相似之处:采取联邦的方式可以使组成联邦的各个单位或国家在一种既联合又独立的系统内维持权力的制衡局面,能够在确保联邦统一性的同时保持多样性,在多数统治下也能保护少数的利益。联邦主义作为一种一体化理论,更多地与欧洲政体的研究相关。有学者指出,这是因为:联邦主义日益关注在一个复合政治背景下权力共享的辩证法;它强调联结不同层次政府权威的内在的民主安排;它经常灵活地解释主权原则;它集中关注触及有关个人和集体自由、立法代表和权限分配等敏感领域的宪政事务;它还更深切地关注为了“多样性中的统一性”将如何以一种互相强化的方式来组织各种并存的需要。 但联邦主义并非发源于单一理论主体。相反,一个联邦政体是由不同系列的原则和结构构成的。 <br>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