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作为人权的住房权
作为人生的基本需要,住房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这使得住房权天然具有生存权的意义。而在人权的观点看来,住房权(right to housing)不仅是指每个人享有满足基本生理需求的一个居住的场所,更是安全、和平与尊严地居于某处的权利。国际人权法上提出“人人享有适足住房权(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的口号,不但蕴含生存(“足够”)的要求,还有尊严上(“适当”)的要求。可以说,人权是住房权发展的最高阶段。以人权作为住房权的标准,可以更深刻地认识住房权的诸种问题,加强对住房权的制度保障。
一 住房权的起源与发展
住房权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919年颁布的德国魏玛宪法。该法第155条规定:“土地之分配及利用,应由联邦及州加以监督,以防止其滥用,且使所有德国人均获健康之住居,所有德国家庭,尤其子女众多之家庭,均得应其需要,获得住居及家庭所需要之家产,将来制定之家产法,应特别顾及出征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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