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中国古代警察发展史,唐宋县尉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地位,特别是宋代县尉制度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与唐代县尉不同,宋代县尉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主要包括:侦查破案、缉捕盗贼、专项犯罪打击、日常治安管理等。在维护宋王朝统治的过程中,县尉直接控制着地方社会治安,在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强奸等刑事案件发生时,县尉要负责对现场进行勘察,对有关证据进行收集,抓捕和审查案犯。宋王朝阶级矛盾尖锐复杂,土地兼并严重,农民起义不断,士兵不断逃亡,盗贼层出不穷,由此导致社会治安状况一直比较差。宋王朝把缉捕盗贼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使命,在地方乡村,县尉成了缉捕盗贼的主要力量之一。宋政府颁布了捕贼条例,规定了捕贼时限和奖惩办法。与此同时,县尉还负责缉查走私,打击私铸钱币,对重要部门和特殊人员进行保护,管理违禁物品,教阅保甲,进行治安巡逻等,这充分体现了县尉的职能逐步向专一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其标志是县尉的职能从政治、军事、刑狱等分离出来,虽然具有准军事性质、率领地方武装力量,但又不隶属于军事编制,成为维护地方社会治安的专职官员。
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宋代县尉在司法检验中所发挥的作用。宋代刑事案件侦察的水平和办案质量,比以前都有大幅度提高,更为重要的是证据意识大为增强。特别是宋代的法医检验,远远超过了唐代,而且在当时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而县尉在法医检验的过程中,又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医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指用医学方面的技术理论,为办案收集证据,为案件定性,同时也是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两宋时期对法医检验已经相当重视,进而言之,也映射出宋代司法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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