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
一、案例
(一)原告曾展翅诉被告河北珍誉工贸有限公司(简称珍誉公司)、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简称双龙顺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要旨
对于采用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权利要求,不应当按照其字面含义解释为涵盖了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所有方式,而是应当受到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的限制。具体而言,在侵权判断中应当对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为仅仅涵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
>案情
曾展翅于2001年4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除臭吸汗鞋垫”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2年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曾展翅专利权,专利号为01207388.1。
根据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第一项中记载的内容,“一种除臭吸汗鞋垫,其特征是它是由两层防滑层于相对的内面各附设一单向渗透层,其间再叠置粘结吸汗层、透气层、除臭层组成,吸汗层与透气层相邻”。专利说明书记载,专利发明目的是针对现有鞋垫在吸湿透气性方面除臭时存在的容易产生潮湿,导致除臭效果减弱这些不足进行的改进设计;本实用新型中的单向渗透层是一种具有漏斗状孔隙的布面。
2002年9月16日,曾展翅申请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前往双龙顺中心以公证形式购买了由珍誉公司制造的“珍誉”牌袜不湿物理除臭鞋垫。诉讼中,双龙顺中心认可其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珍誉公司。
根据该产品的说明书介绍,鞋垫分为干爽表面、活性炭层(物理除臭无副作用)、抗皱弹性层、高分子聚合体层(高效吸汗)、两层单向渗透层。其中一层单向渗透层位于干爽表面的下层,另一层单向渗透层位于底层的内面。
被控侵权产品由以下结构组成:正面第一层为一斜纹布,第二层为一层非制造布,其上附有吸汗剂和活性炭,第三层为一塑料网状的抗皱弹性层,第四层为一非织造布层,第五层为一层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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