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著知识旅游研究》:
(一)土著知识旅游与文化旅游
虽然关于文化的界定有上百种之多,但保罗(Paul)和格雷泽(Glazer)认为,英国人类学创始人、著名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Edward Tylor)对文化下的经典定义是“唯一一个能够为大多数人类学家所正确引用的,也是当其他定义被证明太过麻烦的时候人类学家可以回头求助的定义”。根据爱德华·泰勒的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是指这样一个复合整体,它包括了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可见,文化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指代,也涵盖了知识的成分和要素。
关于文化旅游的概念,王明星认为,文化旅游,狭义而言是指旅游者作为旅游主体,借助旅游中介和旅游目的地等外部条件,通过对信仰、精神、知识、艺术、语言、风俗、习惯、历史、传说和自然遗产、人文遗产等旅游客体的某一类或几类旅游资源的观赏、鉴赏、体验和感悟,从而得到一种文化享受和收获的旅游活动。马勇和舒伯阳认为,文化旅游是以旅游文化为消费产品,旅游者用自己的审美情趣,通过艺术的审美和历史的回顾,得到全方位的精神上与文化上的享受一种旅游活动。郭丽华将文化旅游定义为通过旅游实现感知、了解、体察人类文化具体内容之目的的行为过程。李巧玲认为,文化旅游是旅游者为实现特殊的文化感受,对旅游资源文化内涵进行深入体验,从而得到全方位的精神和文化享受的一种旅游类型。张晓萍认为,文化旅游是以参观或研究某种或某几种文化现象为主要目标所开展的一系列旅游活动。例如,把文化科学考察、参观名胜古迹以及民俗民风的田野考察等多层面的文化活动与旅游活动结合在一起,既达到文化研究的目的,又获得一定的旅游愉悦和享受。冯骥才则直接指出,深度旅游就是文化旅游。除此以外,还有刘玉和杨达源、王远坤等学者都立足于自己的认识与研究的需要,对文化旅游作出了自己的界定。概而言之,文化旅游就如文化的概念一样是个抽象的概念,并没有人能够正确地了解其具体的对象与指向。文化旅游既可以指代一个概念、一种旅游产品,也可以是一种旅游活动、一种体验行为。因此,大家所标榜的文化旅游是笼统的,没有明确指向的,文化旅游存在明显的“以点盖面”现象,更多的只是选择地域文化系统中的某些显在要素,诸如民俗、饮食、节庆等进行开发。而这也正是文化旅游的吸引力所在——“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因此大家都希望明白它到底是什么”。
相较于文化旅游的无所不包和无所不在,土著知识旅游显得更为的明确与清晰。首先,土著知识旅游具有明确的主体或客体限制,即土著知识旅游依赖的是土著族群创造的知识或是特定区域土生土长的知识;其次,土著知识旅游具有明确的消费指向,即地域文化系统中的知识要素。
(二)土著知识旅游与遗产旅游
关于遗产旅游的概念,陈勇曾作过归纳和总结:Fyall和Garrord把遗产旅游定义为一种利用社会文化资源吸引旅游者的经济行为;Hollinshead力认为,当地传统和社区遗产能够成为吸引物,遗产旅游利用民间传统、艺术和手工艺、民族历史、社会习俗和文化仪式;Poria等认为,遗产旅游是一种基于观光者动机和感知而不是特定场所属性的现象;Zeppel和Hall也强调了旅游者的动机,把遗产旅游看做基于怀旧情绪和希望体验多样化文化的景观和形式;Fisher[281]认为,遗产旅游的重要属性是原真性,或者说至少是对原真性的感知;对遗产旅游的发展而言,关注原真性是一个基本原则。
所谓遗产,即是先辈传承或是留给后代的有意义的事项。知识和经济层面的提升使得遗产一词的含义不仅是指具有历史意义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而且还涵盖物质文化的所有范畴、知识遗产(intellectual inheritances)和文化认同。土著知识具有遗产属性,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知识遗产”,因此,土著知识旅游也可归入遗产旅游的范畴,只是其有严格的主体和客体制约,即只能是土著族群或是特定地域内的知识类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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