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来看程序选择合意,行业纠纷主体在选择解纷主体的时候,实质上也是在对解纷程序进行选择。根据参与解纷主体的性质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三大类型:一是自我协调型。社会鼓励行业纠纷当事人双方直接进行沟通,行业纠纷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由于行业主体之间信息不畅造成的,通过设置一定的自愿性信息交流平台,创造行业纠纷双方意见传递畅通的良性环境.最终达成解纷方案。二是社会调处型。社会调处机构种类繁多,对于行业纠纷来说,可以是第三方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法律服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司法部门和仲裁部门,这些部门或与行业纠纷双方有一定的地缘关系,与双方都熟识,便于协调沟通;或与纠纷双方(或单方)有利益归属关系,可以施加压力;或基于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基于行业对技术与规则的通识等各种因素产生一定的权威,使其具有解纷功能。三是司法强制型。主要指通过司法程序对行业纠纷进行解决。行业纠纷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一般受纠纷本身事实要素的影响,如:事实的清晰程度、纠纷的性质、标的大小等,也表明了纠纷当事人对解纷主体权威性的要求。
实体选择合意方面,在多元行业解纷体系中实体规则本身就是多元的,每个行业纠纷主体都会基于一定的规则提出自己的诉求,因此,行业规则构成了行业纠纷双方实质性诉求的依据。行业规则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个体性规则。行业主体之问常常是相互融通的,其受价值取向、教育素养、道德品行、法律观念及对纠纷本身的认识等因素的影响,可形成共同认可的解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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