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1.3.3 与信息安全相关的现有行政法规
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行政法规清单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5)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7)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8)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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