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全体农民参加的、得到各国法律上的认可并受到政府支持的、业务范围广泛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深得广大农民的信赖与支持,因而在许多国家农业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大组织作用。各国在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本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时,一方面积极地运用各种财政手段给予资金支持,如每年给予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种名目的财政补贴和专项人员培训经费;另一方面积极地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加以扶持,如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低税率、税额减免、再投资退税等。各国通过这些针对性强、方式多样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增强了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竞争能力。各国实践运行结果表明,农民合作社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农业合作社越发达、越完善,该国的农业现代化程度越高、农产品加工业越发达,产业化实力越强。因此,我国政府也应该实行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双管齐下的策略,为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财税保障。一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资料、农产品营销、技术引进、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二是应积极研究相关税收制度,给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重视技术进步与创新
当今农产品的国际竞争,某种程度上不是价格的竞争,而是质量的竞争。而先进的科学技术及其推广应用,是提高产品质量的关键,因此,世界各国均非常重视科技进步与创新在农产品加工业中的作用。美国农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起核心作用的是科研与教育,其使美国农业产业迅速从生存农业向世界上最具生产效率的农业企业转移。欧盟成员国各级政府、农业行业组织和工业企业也都从不同角度参与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从而促进了农产品加工业科技水平的快速提升。日本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实现农业现代化时,通过了包括资助农业技术改造在内的《农业改良资金助成法》,颁布了以补贴和贷款支持实现现代化技术改造为中心的《农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加速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在重视科技进步与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科研投入的同时,要增加财政对于农产品加工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加大财政的投资和补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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