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地方政府全部垄断提供
在前述关于修建跨村公路的讨论中,当跨村公路由省级路或者县乡公路代替时,地方政府就以一种包办的方式,垄断修建跨村公路的服务提供。对于垄断一词,人们总会产生字面上的误解或者将之作为贬义来理解。其实不然,在一定的特殊环境或情形中,垄断服务会成为生产力,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节约社会交易成本的有效模式,譬如早期的西方国家干预模式,再如中国“全免型”九年制义务教育。当然,政府垄断提供必须有条件限制,当条件和环境发生改变时,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也要发生相应改变,否则就会适得其反。如果地方政府长期坚持大包大揽贫困农村公共服务的方法,而不注意方式上的变革,就容易出现公共服务品质下降和公共资源的无端浪费现象。
正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所主张的那样,人们有义务服从一个代表民主制度的政治权威(并接受其提供的物品),否则社会就会陷于混乱和无序;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家专制主义的枷锁降至现代世界,无论在国家的领域还是在市民社会的领域,都必须强化防止权力垄断的机制(以保证政治民主和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公正性与代表性)。以国家退耕还林中的粮食补偿制度为例,在某些地方将它演化为一种农村福利制度,无论是否符合补偿标准,只要有官方关系或人脉的村寨或个人,就可能获得每年定期的粮食补偿,而只是在耕地里栽种少量经济林木。再如地方基础设施,由于政府垄断,招投标机制不透明,导致一些建筑的质量问题(如豆腐渣工程),每到政府换届甚至更短的两三年内,重复建设或本来不应该的修修补补就会出现。大量的扶贫项目款被用于重复建设上,极大地浪费了国家资源。倘若任由这种状况蔓延,就会造成政府直接提供农村服务的不公、低效或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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