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负责人的职责。对此,1995年《河北省信访条例》做了最为详细的规定:“(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二)承办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下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四)调查处理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五)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六)向信访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七)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八)指导、检查下级的信访工作,审查下级处理的信访事项;(九)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组织培训信访工作人员;(十)对信访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处理信访事项的原则。1995年《河北省信访条例》与1997年《江苏省信访条例》做出了一致的规定。“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三)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四)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五)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
信访的范围。各地依据不同的信访处理机构来划分信访的范围。信访处理机构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因此,各负责机构担负相应的信访处理任务。
信访的注意事项。各地法规中均对越级信访、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集体信访、信访人患有精神疾病等特殊情况做出了相应规定。在上述诸方面,各地规定基本一致,只存在少许差别。如河南省规定“复查机关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书”(《河北省信访条例》,1997),而河北省规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2个月”(《河北省信访条例》,1995)。还有,1990年《贵州省信访条例》规定“反映群体意愿的访问,应当推选二三名代表”,而1995年《河北省信访条例》规定不超过4人,其他很多地方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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