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2月18日,杜勒斯向吉田茂提交备忘录,希望“日本与中国国民政府缔结双边条约”,条约适用的范围是:“日本国和中国国民政府现在控制的领土或(及)将来在其实际控制下的领土。”否则,美国国会将不批准《旧金山对日和约》。12月19日,吉田茂提出修正案,删除了其中的“日本”(Japanese)这个词,修改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现在控制的领土或(及)将来在其控制下的领土”。12月20日,杜勒斯提出修正案,建议将有关条约适用范围问题的措辞修改为:“中华民国政府现在控制的全部领土或(及)将来在其控制下的领土。”这一表述正式载人了12月24日的《吉田书简》③。在这四个文件中,自始至终都使用“0r”而不是“and”,这一词汇连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现在控制的领土”和“将来在其控制下的领土”这两个部分,其用心是相当深远的。按照英语“or”这个词汇的一般用法,如果是在否定的意义上使用,它有二者择一的意义,中文译作“或”;如果是在肯定的意义上使用,它同“and”的意义是相通的,中文既可以译作“及”,也可以译作表示递进关系的文言连词“抑”。杜勒斯之所以选择这个可以在否定和肯定两种意义上都可以使用的词汇,他自己曾经解释说:“即使共产党中国将国民政府现在控制地区的一部分纳入其管辖之下,日本与国民政府间的媾和条约也不适用于那一地域,包括战争赔偿在内的媾和成果不会落人人民政府的手里。”当台湾国民党当局和日本政府在谈判和约时为此而产生严重争执之际,杜勒斯在致美国驻台北公使兰钦的电报中又强调指出:“关于‘or’,在两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避免损害国民政府的国际地位;其二,即使万一台湾、澎湖群岛的一部分暂时落人共产党中国的控制之下,避免给予共产党中国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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