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内生:中国古代的“自治”传统
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不是孤立的,都有历史与现实的关联,“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④。历史学家范文澜指出:“研究中国历史,差不多到处要碰到民族问题。”②这句话我们反过来理解也同样成立,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权问题,同样不能不谈中国历史。
“自治”和“自治权”一词由来已久,且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着多元样态。“族制”自治和“市制”自治是中西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主线。尽管11世纪的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仍处于世界较领先的地位,一些城市成为世界上最繁华的都市,但从来没有出现过中世纪欧洲的“市民自治”运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社会结构、意识形态,使得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难以孕育形成,自治制度没有发育的真正空间。但中国传统社会存在某种程度的自治之“形式”,或者“事实”、“思想”⑧,应当说,中国传统社会存在某种自治形态是不可否认的,尽管它与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制度的地方自治截然不同。这种“形式”、“事实”、“思想”,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即: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因“族俗”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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