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1951年算起已有50多年历史。其中已经经历了两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初期(1983年前后),可称为“劳动保险阶段”。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对国营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待遇作出规定。195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办法。在农村,国家对“五保户”实行供养制度,广大农民主要依靠家庭和土地保障。在“文革”期间,劳动保险制度被取消,改由所在企业自行负担,实际演变为“企业保险”。这一阶段的历史贡献是开我国社会保障之先河,其制度设计大体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至党的十七大之前,可称为“社会保险探索阶段”。198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改革转向以城市为重点、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