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后仍不足以解决贫困、患大病或意外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济。二是劳务服务方面的措施,主要有:大力开展社区服务,向困难户提供各种服务,帮助困难户在社区服务活动中就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社会捐赠和“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并组织邻里互助。三是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自救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实施再就业工程,鼓励下岗职工就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优先提供职业培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自谋职业时,工商、城建、卫生防疫、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提供场地、资金、信息、税收减免等方面予以照顾;等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对于更好地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br>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创立阶段实践中的问题<br> 1.应保未保问题较突出<br> 实践中,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没有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这是创立阶段比较突出的问题。据《1999年社会蓝皮书》对城市贫困人口的推算以及1999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全国收入水平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下的企业职工(含退休职工)的调查统计,中国城市贫困人口的规模在1500万-1800万人。而2000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只有400多万人,覆盖面只有25%-30%上下。据各级民政、统计部门的联合调查,截至2000年6月底,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仍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全国尚有1079万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些人没有能够全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除了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之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因:一是一些老工业基地和中央直属企业集中的地方,尚未将中央直属企业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保障范围;二是在全国大多数地方。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