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理念、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的重要体现。<br> (三)残疾人社会福利快速发展<br> 在养老服务事业加速发展的同时,残疾人社会福利也获得了快速的发展。2005年,民政部令第29号公布施行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民政部令第33号公布施行《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规范辅助器具的生产经营。2007年,民政部出台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标志着我国残疾人就业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发展阶段。《条例》指出,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全面阐述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纲领性文件。<br>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客观形势的发展,福利企业的发展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福利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利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从2005年4月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就开始研究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并于2006年10月,在7个省市开展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新政策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扩大涵盖残疾人范围,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也规范了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维护了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规定了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实行25%的最低比例限制,且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由按比例减免改为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定额减免,并进行上限限制。由于国家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社会福利企业获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8年,全国共有社会福利企业23780个,安置残疾职工61.9万人,实现利润总额118.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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