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几个核心概念的界定
为避免逻辑混乱,便于研究问题,首先有必要厘定三个核心概念:农民、合作、组织。
(一)农民对农民到底应如何界定?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并不好回答。国外人类学家在议论究竟什么是农民时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在农民定义问题上进行了旷日持久的热烈讨论。①艾利思(F.Ellis)在其《农民经济学》—书中,曾对发展中国家的农民给出了一个非常经典的定义:“农民是主要利用家庭成员的劳动从事生产并以此为经济来源的居民户,其特点是部分参与不成熟的投入要素和产出市场。”这个定义概括了发展中国家农民的基本特点:第一,农民与市场关系具有不完全性,这一方面表现在农民的主要生产要素(土地、家庭劳动等)不是从市场上购买的,他们所生产的部分农产品也不向市场出售;另一方面表现在农民所面临的市场信息是不完全的,其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的交通不便和通讯落后,导致市场信息的流通极为不畅。第二,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济决策和生产经营,农民家庭即农户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个消费单位,其生产决策和消费决策两者不可分割。农户的生产包括满足自身消费需要的生产和满足市场需求的生产两个部分,其中前者是后者的前提。第三,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农场主和农业企业家,后者的所有生产决策都是面向市场的,而前者在部分面向市场组织生产活动的同时,更多地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因此,其生产经营以实现有条件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在我国,人们现在一般从三个角度来对农民加以界定:一是从职业的角度,将农民界定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Farmer)”;二是从社区的角度,将农民界定为“居住在农村的人口(Villager)”;三是从社会身份的角度,将农民界定为“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口(Peasantry)”。其实,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上述三个层次上的农民基本上是重叠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城乡经济结构的巨大调整、社会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进以及国家对农民的制度束缚的逐步缓解,农民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农民的阶层分化日益加剧,从而导致了农民在上述三个层次上的分野。在当今中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虽然未必都在农村居住和具有农业户口,但毕竟仍然占我国农村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中国的有关辞书往往是从职业角度来定义农民的,如认为农民是指“以农业为主要职业的人”、①“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叫农民”②等。
(二)合作“合作”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意是指成员之间的共同行动或协作行动。我国《辞海》对“合”字的解释有融合、协同、共同、合办的意思,《辞源》解释“合作”是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共同创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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