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社会语境中生成与运行的,法律制度也因此受到了社会语境的制约和塑造,这就需要将法律制度置于其所适用的具体语境加以考虑,才能透析法律制度运行现状的社会成因,进而构建出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研究亦概莫能外,其研究目标就是坚持细致地考察和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中国农村社会的具体语境对上述制度的塑造和制约,即坚持在该制度的具体适用语境中去分析其运行现状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让、转包、出租、互换、人股等五种。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继承等七种流转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还存在着代耕代种行为。所谓代耕代种,是指承包人在不改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的情况下,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委托他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的行为。至于代耕代种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属于代理行为。①对于此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其一,民事代理是法律行为,而代耕代种是事实行为;其二,民事代理涉及第三人,而代耕代种并未涉及第三人。我们认为,代耕代种是基于委托合同之上的事实行为。根据委托合同的基本原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仍然由承包方享有,因此,代耕代种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故而不在本章的研究范围之内。本章将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七种流转方式作简单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立法选择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运行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及《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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