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也有学者从暴力角度来研究土地私有产权的起源问题。例如,乌姆贝克(1978)研究了加利福尼亚淘金热中土地产权的起源问题。他的结论是,是武力决定了产权的初始分配。利伯凯普对内华达州金银矿区从1850年的不成文法到19世纪末完善的《矿产法》的发展过程研究结果表明,在权力结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新开发者的侵入往往会引发对土地的武力争夺。这增加了人们对于排他性权力的需求。面对暴力的滥用,所有采矿者都有生产效率的损失。那些大土地所有者尤其有动力推动政府制定完善的法律,以保护自己的矿产(1978)。
但就农用土地产权来说,目前对我国学术界影响较大的是道格拉斯·诺思的工作。他充分利用了哈丁的公地悲剧模型,构造了一个“排他性公有产权”概念作为中世纪早期庄园制经济土地产权制度的逻辑起点。他认为,随着中世纪中后期人口的持续增长,人地比例上升,资源耗竭过程加速。为避免公地悲剧出现,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就产生了(诺思,1973,1981)。但诺思对排他性公有产权的具体实施细则,显得有些混乱。例如,在研究庄园制经济时,诺思认为,封建产权实际上是有条件地转让土地使用权以换取军事服务(1981)。这里的土地显然是一种财产。而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却又认为,封建主义是一种契约性的财产关系,即农奴用劳役来交换保护和公正(诺思,1973)。其中,耕地要素却又被排除在外。至于“排他性公有产权”排他的对象是谁,内部人需不需要限制使用土地,诺思都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更重要的是,诺思没有回答在土地公有财产的条件下庄园土地为什么还要分份地和领地,农奴使用份地为什么还要缴纳劳役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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