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是涉及土地的财产,包括村委会的办公大楼、礼堂、仓库以及村小。村民的“份”体现在是否有权使用这些设施。比如村委会大楼原作为小学,新的小学建立以后,大楼有了大量闲置房间,村民可以将之作为仓库来使用。笔者调查期间恰逢秋收,一到傍晚时分,村民们纷纷将自家用的脱粒机等农具放到楼里去,有的房间甚至固定为某人的储藏室,在里边堆放茶油子和粮食。另外,遇到有事情要举办社区活动,村民也有权使用大楼,比如结婚在大楼上搭棚子唱戏。礼堂也成为村民的储藏室,由于空间大,一些村民的大农具比如风车也放在里边,在农忙晒谷那几天,礼堂也是一个存放新谷的好地方。当然,由于村委会驻地外的其他村组离此较远,这些村的村民一般怕远而不会使用这些集体财产。村委会的办公大楼因为年久失修,村里想把它卖掉重新建一个大楼,但是一直无人问津,2008年,终于以20000元的低价卖掉了办公大楼,卖掉的款项为村委会公有,作为盖新楼的资金。
村小学(以下简称“村小”)是比较特殊的集体财产,因为这代表着村民的希望,希望子孙后代能够积极上进,借此跳出农门。因此,从人的再生产的角度而言,村小这一集体财产提供了具有增值能力的财产(生产财)的类似功能,其名义上的所有权归全村人所有,其意义在于村民对下一代成功以及过上好生活的向往。
第三类主要指村小组开办的各类事业,一般指企业和服务业。从鹿东来看,全村原来办过一个袜子厂,袜子厂因为是全村人的财产,所以只要是本村的人想进厂做工,一般都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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