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3税收优惠
由于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因而政府往往采用减税、低税或免税政策来支持和提倡合作社的发展。在美国,经联邦所得税法认可,农业合作社的纯收入通常按单一税原则征收,由合作社或者社员纳税,绝不是双重征税。加拿大的所得税法规定,合作社惠顾返还金额可以不纳税。合作社年会召开6个月内付出的股息在中报所得税时应予以扣除,成员所得税也给予扣除;新成立的合作社3年内可以免税。意大利政府在税收方面向合作社提供了种种优惠,合作社可以免交登记注册税,资本不超过规定金额的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社免交业务活动文件税;社员的股金红利不缴地方所得税;合作社从纯营利中提取不少于20%的储备金免交合作社所得税;合作社使用的农业机械进口税可以下调;农业机械燃料的增值税税率降低,等等。
3.3.1.4财政资助
西方国家的政府给予合作社财政上的资助内容是很广泛的,如政府的赠款、补贴、贷款、担保、投资、订货合同、转让土地及建筑物等,从某种意义上讲,都可以是对合作社的支持。日本、韩国政府对农协中央会的事业费给予很大补贴,每年还拨出巨额专款用于培训合作社所需各类专门人才,不仅在本土培训,有时还到欧美等发达国家培训;同时,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政府每年还出资为其他国家培训合作社人才。德国、意大利政府每年分别向本国高等合作学院(系)拨款,培养大批合作社人才。美国政府财政对合作社的资助数额也是巨大的,在20世纪80年代仅建立农业保障基金联邦政府就拨出1500亿美元。加拿大政府除每年给合作社联盟拨出经费补贴外,还随时根据加拿大合作社提出的事业项目进行审批拨出专款资助。各国政府,特别是发达国家政府对合作社高度重视,给予巨大支持,不仅促进了本国合作社的发展,同时,合作社的发展对于促进该国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也起到了重大作用。一
3.3.1.5教育培训
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参与合作社的教育和培训。英国、欧洲合作社乃至全世界的合作社运动方兴未艾。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壮大,充分证明了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一种文明的经济制度。培训的目的是使管理者更紧密地与社会融合为一体,提高技术和职业能力,增强干部的领导决策能力。职工培训紧密结合工作岗位进行,有商店现场教导、计算机培训、业余爱好培训等多种形式,还组织自学考试。德国通过自建的合作学院培养合作社人才;日本则设有农协中央学院、农协大学及各种研修中心;美国有的州专门立法规定凡主修农业及社会科学的学生必须修一门有关合作社的课程;法国、荷兰、丹麦每年都通过农业合作院系培养大批农业合作经济管理人员。各国的合作教育理念有助于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和合作精神,推进合作事业的发展。英国合作社大学和培训中心具有相当规模,办学方针明确,师资队伍雄厚,办学手段现代化,效率很高。他们的经费也比较充足,英国规定在合作社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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