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期评估程序和方法
1.中期评估的程序。目前,国家没有出台中期评估的相关规定。参考《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制度》的规定,一般包括:
(1)负责中期评估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在每一个中期评估前1个月向特许经营企业发出中期评估通知;
(2)特许经营企业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负责准备和报送涉及中期评估内容的相关资料,包括中期评估周期内的年度经营计划及执行情况、各类财务报表、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各类报表、服务及投诉处理的各类报表、建设和投资情况说明、保障正常运行的情况说明、普遍服务和公益性义务的执行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情况等;
(3)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在发出中期评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组织专门人员完成中期评估工作,并向特许经营企业出具中期评估报告;
(4)对中期评估报告中的部分内容,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有权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2.中期评估的方法。主要有:(1)定性评估法。定性评估法主要采取调研的方法,通过实地考察、用户访谈、查阅文件等手段,考察评价企业的服务质量、企业文化、制度建设等指标;(2)定量评估法。定量评估法主要采取指标评分、量化考核的方法,评价企业的产品质量、财务状况和生产运行管理等指标。(3)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方法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评价企业整体情况、运营状态、综合效益、安全保障及应急机制等指标。
(三)中期评估结果的处理
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提出:“对评估中发现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限期整改。评估的结果应与费用支付和价格调整挂钩。评估结果要及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从建设部《意见》看,中期评估结果旨在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切实地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中期评估的结果要与费用支付和价格调整挂钩,目的是为了发挥中期评估制度的作用,使中期评估不走过场;中期评估的结果还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今后考核企业的依据和参考。
(四)进一步完善和推广中期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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