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频繁发生,规模不断扩大,表现形式日趋多样性,手段方式趋于激烈,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日益严重,成为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积极预防、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当前各级党政部门必须着力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深入思考。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界定
由于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损坏党和政府形象,危害生命财产,影响范围较大,因此,往往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也成为学术界,如行政学、政治学、法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学者研究的对象。不同的学科、不同的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式,在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界定上,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这些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首先表现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称谓上,这些不同的称谓包括“突发事件”、“突发性事件”、“群体事件”、“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群众闹事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突发性抗争事件”、“群体性暴力事件”、“聚众活动”、“群众事件”、“集群行动”、“集合行为”等等。
人们在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内涵的认识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着不同的界定。在此我们不作全面具体的描述和介绍,只从一般意义上来进行界定。所谓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就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所引起的部分公众参与的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基本价值产生严重威胁的事件。具体来说,我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从伦理型社会向法理型社会、从同质单一社会向异质多元社会、从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由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突然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至于政治性的动乱、敌我矛盾性质的事件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技术事故引发的灾害事件等群体事件,不属于本书所定义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范畴。
具体来说,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体多是人数较多的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群体。这些群体往往是相关的利益受到危害或者损害,他们希望通过某种特定的方式来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2)表现方式的多样性。群体性突发事件有的表现为和平式的组织性集会、上访、游行、示威、静坐,有的表现为具有暴力色彩的械斗、集体围攻、阻塞交通、纵火焚烧等打砸抢式的非制度化方式,其目的都是想通过特定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
(3)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难以预测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常常出乎预料,猝不及防,难以像一般常规性事件那样防患于未然。
(4)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结果具有极大的破坏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常常是对抗性、破坏性、灾难性的影响广泛的重大事件,并且对社会心理和政府形象造成严重冲击的事件。
(5)群体性突发事件常常缘于较多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无处申诉、表达、维护,或者缘于群体之间的利益纷争,或者缘于社会分配、政策的不公正,或者缘于长期积累的对社会的怨恨不满等等。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就是指这一事件区别于其他事件的根本属性。正确把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是有效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前提和基础。
中国社会转型始于19世纪40年代的鸦片战争,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社会转型则向着更大规模、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全面推进,直至今天这场巨大而深刻的社会转型仍在继续。当前,中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从社会整体的层面来看,社会转型的内容包括这些方面:一是经济层面的转型,主要从农业自然经济、手工业、计划经济转变为工业化、市场化、商品化、市场经济。二是社会层面的转型,主要从伦理化、同质化、乡土化转变为法理化、异质化、城市化。三是政治层面的转型,主要从集权化、神秘化、权力本位转变为民主化、透明化、权利本位。四是文化层面的转型,主要从单一化、贵族化转变为多元化、大众化。中国的社会转型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急剧性、整体性、全面性、深刻性、差异性、非均衡性等。这样的社会转型不可避免地带来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和社会利益的迅速分化,带来社会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导致人们利益需求、生活方式、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的多样性。
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人流、物流、信息流、资本流的跨国界流动不断加强,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度和相互影响度日益增强,有的群体性事件会迅速扩散,从局部到整体,从国内到国际,甚至成为全球性问题。
当前,我们正从一个现代性的社会进入一个新型的风险社会,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业化的推动,使人类进入一个全新的世界。现代化逻辑本身所产生的新的社会风险,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过去的生活经验、技术手段和组织制度,已不足于使我们防止、规避和应对新的社会风险的威胁。现代风险社会,传统的威胁个人生存生活的危险在减少,但另一方面,全球化带来了一种内在的、不稳定的威胁,它可能会产生高风险的后果,没有人能逃脱这种风险。
在国内,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分配方式、价值取向、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加上社会转型所带来的震荡以及全球化的冲击,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并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摩擦和冲突的突出体现或过激表现。
就其性质而言,群体性突发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毛泽东曾经指出:“许多人不敢公开承认我国人民内部还存在着矛盾,正是这些矛盾推动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许多人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因而使得他们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不懂得在不断地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充满了各种矛盾冲突,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就是使社会逐渐达到和谐的过程。当前我国所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各种社会矛盾冲突集中爆发的表现。由于当前中国社会已经不存在普遍的阶级斗争和敌我矛盾,社会主义国家已经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一般来说,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因此,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在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而非敌我矛盾。目前我国社会中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是非政治性的,不是敌我矛盾,有的人发起或卷入群体性突发事件之中的主要目的在于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寻求社会公正、公平等目的。这种利益冲突往往是一种非理性化的冲突,目标是有限的,不以反对党和政府为目标,不存在政治或意识形态的因素。具体来说,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相关群体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需求的一种非制度性的参与性行为。几乎所有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都是广大群众为了解决某些具体的问题和矛盾,只要这些具体问题或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或缓解,事件大体上就会平息下去,而不是出于政治目的或对抗颠覆政权。因此,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是否有过激行为,就其本质而言,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非对抗性、非政治性、暂时性、局部性和人民内部性;尽管极少数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别是因民族、宗教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国内外敌对分子插手、煽动,试图扩大事态,造成政治影响,但对于大多数参与群众而言,多是为了解决某些具体问题和矛盾,或是观念认识上存在着差异和误区,具有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对抗性矛盾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特点。需要区别对待和处理,但这类极少数含有一定敌对性质和对抗性质的群体性事件。并不能在总体上改变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总体认识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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