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节 法的概论
一、法的内涵、本质及基本特征
(一)法的内涵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它应当是通过利益关系的调整实现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正义的工具。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可分为三个层次:
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第二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第三级本质,就是法是规范人们的行为和责任的规定。而这种规定,归根结底受当时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一)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确定法的作用,必须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
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它是指法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对主体行为具有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
(1)指引作用:指法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3)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4)推进对外开放、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
(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在社会生活中,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这是由其作用的局限性决定的。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的基础是社会,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自身因素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三、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基本表现形式
法的价值是指法满足人的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法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命题,早在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时候,就开始了关于法或法律的价值思考。法的价值经过了千百年的研究与凝练,固化了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等几种基本价值形式。
1.秩序
秩序是基本的价值,即指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有秩序的状态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其他的价值也就无法实现。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预防脱序、制止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法律是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护的最重要的手段。
2.自由
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是哲学上自由的一个具体领域,属于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性范畴。法的价值上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_种和谐的状态。法的本质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它意味着人们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3.正义
正义是与公正、公平等含义基本相同的概念,它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表达了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正当性的观念和制度,它是社会制度正义和主体行为正义的有机的统一。正义是最高的价值,法所追求的最崇高的目标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社会正义现象是十分复杂的,它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出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4.效率
效率本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后来为法学界所借用,追求效率成为法的重要价值目标;通常可以归结为一个基本意义: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二)法的诸价值之澡的冲突与协调
1.法的诸价值之间的冲突
(1)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冲突。
(2)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冲突。
2.法的诸价值之间的协调
(1)秩序与自由的协调。
(2)公平与效率的协调。
四、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条件
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部门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可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
(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法律规则可分为以下几类:
1.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这是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来划分的。其中,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这是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来划分的。其中,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可以直接援引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这是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来划分的。其中,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五、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内涵
所谓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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