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
法国政治学家拉焦尔,在《地方政府行政结构》①一书中,按照地方政府法律地位的不同把地方政府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政治分权型,其宪政结构是联邦制。成员单位的权威直接来自宪法,与中央政府之间是对等的关系,其财政是自主的。成员单位相对于中央政府来说是独立的,其领导人由选举产生。二是行政分权型,表现为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地方政府权力来源于中央政府的授予,但并非完全从属于中央,拥有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权。地方领导人由地方选举产生,但需要中央政府的认可。在中央集权的框架内实行地方自治,中央与地方依法严格职权划分,中央政府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对地方进行监督控制,但地方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明确的权力。三是行政转让型,地方依赖中央、中央完全不与地方分享权力的集权的模式。即中央和地方之间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设立的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大体上一一对应,地方政府的领导人不是由地方政府选举,而是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地方政府充当中央政府的代理人。
在实践中,并不存在某种纯粹的类型,但这种分类方法,从总体上看是有效的,为人们认识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一种参照系。按照这种分类标准,中国地方政府大体上属于行政转让型。
三、“投影”与“复制”:各层级政府国家权力结构的一体性
政府架构的本质是权力结构。权力结构具体体现为横向的国家管理形式和纵向的国家结构形式。前者是指立法、行政、司法、军队等国家权力系统的构成和组织程序;后者是指国家权力系统之间的纵向联系,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不同国家在这方面的差异,并不主要体现在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各个构成要素本身的差异上,而主要体现在这些构成要素之间不同的关系上。
中国政府纵向间关系以及国家权力结构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一体性。
(1)地方政府上下级间的关系大体相同,基本上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关系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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