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乡政府和村公所<br> 随着抗日根据地的扩大,乡建制在抗日根据地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强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抗日民主根据地依据“三三制”普遍建立了乡政府和村公所。<br> 在陕甘宁和华中解放区,农村基层组织形式是乡参政会和乡政府委员会。《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乡代表会即直接执行政务机关”;“采用直接、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制,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政治机构,增强人民的自治能力”②。《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条例》,对乡行政区划和政权组织及其职能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甲等乡面积纵横不得超过10公里,人口不得超过1200人;乙等乡为20公里,人口1000人;丙等乡为30公里,人口1000人。乡参议会为乡最高政权机关,由各抗日阶层的代表组成,每年改选一次,乡长及政府委员会同时改选,可连选连任。乡政府在参议会闭会期间为本乡最高政权机关,由参议会选出的乡长和乡政府委员组成,乡长向乡参政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乡政府委员会每半月应开会一次。乡下辖行政村,设村主任一人,行政村下分若干自然村,设村长一人。在晋西北、晋察冀等解放区,农村基层组织形式为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公所。村民代表会议为本村权力机关,村公所为本村行政机关,村公所设正副村长各一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正副主任兼任。正副村长下设委员会。各委员会分工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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