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了人民的意愿,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人民委托进入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职权,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无论是选举还是通过决议、决定,都须经法律认可的多数通过方能生效,任何个人不得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撤销其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地方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通过地方性法规,以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竞争力。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六)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系统
我国的人大共分为五级。①全国人大;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③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⑤乡、民族乡、镇人大。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为了便于经常举行会议,集体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关,主要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七)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宪法规定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职权
全国人大行使职权可主要概括为:①国家立法权;②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③对最高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④对宪法实施和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主要概括为:①国家立法权;②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③对最高国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权;④对宪法、法律实施和对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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