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决策机制上遵循效能原则
对管委会的改革,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首选是取消管委会制度,这既出于精简效能的要求,也符合国务院的基本规定。国务院《条例》第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其次是改组管委会,以政府和部门为主,适当考虑专家人选和职工代表,总人数不宜超过10人,以便高效履行职能,至于“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的参会就可以代表职工利益”的说法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是狭隘理解群决策理论的表现,在实践上是行之无效的,因为人数众多则决策意见倾向离散明显,况且真正民意代表的声音不仅仅是体现在管委会中人数代表方面。
(二)在机构设置上遵循财权与事权分开原则
但凡事业的建设,责任主体不外乎是直接作为者即事权部门、资金提供者即财权部门、保障运行者即监管部门三者,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在目标上是趋同的,但在责任、分析和判断方面是存在差异的,即各自的立场方法有所不同。从理论和实践来看,三者既为整体又相互独立,有利于划清职责,互相制约,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撇开本位主义的因素,财权与事权的混合往往就是问题的开始。2002年国务院之所以下决心实行住房公积金机构改革,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事权部门占用、挪用了大量的住房公积金,以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在社会监督上遵循公开原则
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主要包括政府监督、公共监督、媒体监督三个部分。政府监督由财政、审计部门完成,但二者应各司其职,不可越位;实行公共监督主要是扩大缴存人的知情权,其内容及方法应作全国性统一规定,但不宜矫枉过正,缺乏对财务报告的基本认识,笼统地作出“公布财务报告”的不明之举;媒体监督应该进一步强化,应拓展方式,扩大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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