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理论上讲,在信号传递均衡过程中,由于私人信息较高的企业有动机而且有能力支付较高的现金对价,从而将自身的真实价值信息传递给投资者,使外部投资者持有“现金对价支付体现了较高的企业价值”这一信念,并通过信号放大机制反映到二级市场,推动上市公司的业绩及股价上涨。但在实际操作中,现金对价方式必须基于充沛的流动资金之上,对上市公司会形成巨大的“现金流”压力。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发展需求,大部分流动资金都会进入投资领域,其实际掌握的现金流则十分有限,如果选择现金对价方式,虽然表面上会对投资者形成一种“高企业价值”的错觉,但上市公司势必会通过借贷、变现、资金转移等手段凑集足够资金进行对价支付,从而加剧了公司的资金链流动风险,反而不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况且,体现公司价值的因素有多种,拥有充沛的现金流只是其中一个方面,上市公司完全没必要为了博取“高企业价值”的噱头而“打肿脸充胖子”,以上种种或许就是很少有上市公司选取现金对价支付的原因。即使那些选取了现金支付的公司,大部分也是同股权调整方式相结合的,而且现金支付额度也十分有限,纯粹的现金支付很少。
大部分上市公司选择了股本调整对价支付方式,其可能的原因是股本调整模式能够形成“除权效应”,可大幅降低二级市场的现实股价,但由于股份总额不会发生变化,股本调整方式在降低股价的同时不会摊薄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所以可以提升二级市场的估值水平。而且股本调整方式将控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促使大股东采取措施提升公司业绩以获取更为稳定长久的收益,本书的检验结果证实了这一点。
虽然权证支付方式的创新性较好,可以增加股票的流动性,但就我国的市场环境而言,权证对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还相当陌生。而且权证自身的“契约”特性决定了它对监管机制及市场信用体系的要求很高,但我国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监督机制尚未健全,信用体系也很不完善,所以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推行权证很难得到投资者的认可,这可能就是很少有公司选取权证支付的主要原因。此外,权证是远期承诺,无须控股大股东直接支付现金,大股东的支付成本很低,对控制股东利益影响较小,因此也就难以影响控制股东的行为,不能有效激励控股大股东在股改后关注股价,提升公司业绩,从而导致权证对价的支付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不显著。虽然样本量的偏少会对检验结果造成一定的偏差,但本书的实证结果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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