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分类表决制度事实上构成了两个独立的加权投票系统,具体到股改:非流通股加权投票系统与流通股加权投票系统。如果不采用分类表决机制,在单一投票系统下,流通股股东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将更小,出席投票动机将更弱。在缺乏流通股股东有效制约的前提下,主要非流通股股东制定的对价水平难以想象,本应该由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共同协商完成的股改将变为非流通股股东的“独(毒)舞”。
然而认为分类表决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小股东,特别是众多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这种观点过于乐观。事实上分类表决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能够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在控股股东(或主要非流通股股东)其利益的实现是以损害所有流通股股东利益为代价的条件下,较大的流通股股东(券商、基金、大户)才会有激励利用分类表决机制与大股东抗衡,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众多小股东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也就是说,众多小股东(散户)其利益的保护依赖于流通股股东内部偏好的一致性。因为在流通股加权投票系统中,大的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权力指数很大,加之众多散户多倾向于选择免费搭车从而出席率较低,存在大的流通股股东与主要非流通股股东串谋操纵投票结果的可能。而要解决这一问题,一种比较可行的辅助性制度安排是:表决权排除制度。它是指当某一主要流通股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样能够有效地降低大股东与主要流通股股东合谋的可能性。8.2.2改进一:可转移的累积投票机制
目前上市公司投票的主要制度包括:分类表决制度、累积投票制度与代理投票。而代理投票本质上并不属于一种投票机制,它只是一种能够降低中小股东参与投票的一种手段而已。而分类表决投票制度也面临着许多争论与挑战,特别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后,由于主要的类别股东(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事实上不存在,导致分类投票的法律基础受到的挑战。而累积投票制度成为目前上市公司治理投票的主要投票制度,然而,累积投票制度来源于政治投票中的半比例代表机制,其应用到公司治理投票需要结合公司治理目的及其利益主体特性进行改进。
累积投票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使得少数派能够通过策略性使用其手中的票额从而在某些提案上获胜。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两个条件:候选提案数目足够多;少数派内部投票人偏好一致。如果不能满足这两个条件,累积投票制度则只有利于第二或第三大股东,提高了其与大股东讨价还价的谈判势力。基于整体上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很高以及事实上存在的众多控股股东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利益输送进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研究证据(Faccio和Lang,2002;冯根福、韩冰、闫冰,2002;唐宗明、蒋位,2002),本书提出:可转移的累积投票制度能够进一步的提高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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