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述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控制方式的统计,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在控制方式上以间接控制为主,典型方式是金字塔结构,尤其在企业系中,这种控制方式更是普遍。因此,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中的普遍情况是: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并不是同一人。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注意,因为它涉及最为核心的公司控制权究竟集中于谁,谁对公司的权利配置影响更大,以及有何影响。而只有把这些关系线条理清,才能把握住民营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症结,才能从根本上提出改善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现状的好建议。
4.1.3.2民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特征
从普遍的情况来看,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拥有高度集中的权利。这种高度集中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在公司规章方面。在一些实际控制人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上市公司中,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纲领性文件,对董事长、总经理等授予了较大的权利。公司剩余控制权即对契约中没有约定的决策权完全归属于他们。有的上市公司还规定,在出现不同意见的票数对等的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拥有多投一票的权利。
其次,在公司人事安排方面。对于采取直接控制方式的民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往往亲自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其他重要职务。不管是哪种类型的控制方式,直接控制也好,间接控制也罢,在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中往往都会有实际控制人意志的代表人,如其亲属、创业团队成员或其他能够被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代表。这样的人事安排将导致公司关键岗位的关键成员都受制于实际控制人。
再次,在公司经营决策方面。由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因而公司经营决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实际控制人意志的体现。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生产、销售、投资、管理和分配等拥有高度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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