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资关系的思想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了区别于传统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的大政策。在这个过程中,私营经济在党的“鼓励、支持、引导”政策下,像雨后春笋一样迅猛发展,劳资关系应运而生。由于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再生的时间还不长,基本处在发展的初期,因而,国内学者对劳资关系问题的研究,尚不系统、深入,也没有形成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和流派。下面侧重代表性的观点作一些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从劳动法学的角度,对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进行了独到的研究。他认为私营企业是一种劳资关系。它包括“原生型”和“转制型”两类劳资关系。这种劳资关系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它是一种受约束的雇佣关系,即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受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的控制和约束。其次,它是雇主主导的劳资关系。一般劳资关系均是雇主主导,但是,中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雇主占主导地位的特征更加明显。最后,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规范化程度较低。“原生型”的私营企业的企业主多是农民,一般采用家族经营方式,各种制度、规范尚在建设之中;“转制型”的私营企业多是由中小型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制度化、法制化、组织化、规范化程度低,这类企业的管理体制本身就存在行政化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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