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营企业概述
据考查,在我国,“民营”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1931年,王春圃在其《经济救国论》一书中首次使用了这一概念。他把由国民党政府经营的企业称为“官营”,把由民间经营的企业称为“民营”。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1995年5月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下简称《决定》)这一文件中。《决定》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可以看出,这里的“民营”主要是指所有制关系,即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统一概念。一、民营企业的含义目前,关于民营、个体、私营等称谓较为混乱,概念含糊不清。全国工商联2002年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提案中有这样一段话:“以雇工是否超过8人作为区分‘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的规定标准,不仅在理论上缺乏科学根据,而且在法理上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企业法律相抵触,在实际工作中造成或助长了所有制歧视,对公平竞争妨害极大。应该取消‘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一类歧视性称谓。”国家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各类企业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机制,已不再按照所有制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国有控股(包含国有全资)、非外商(包含港、澳、台资)控股(包含外商独资)的非公有制企业均为民营企业,它有个人独资、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几种形式。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