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企业的勃兴。社会企业(socialenterprise)也称为“公益创业企业”,最早由法国经济学家蒂埃里·让泰在1998年提出。与商业企业相比,社会企业最终的目的不是追逐经济目标即利润最大化,而是社会目标即公众和社区的利益;与非营利性组织相比,社会企业将商业企业的管理方法加以运用,是一个营利性机构,营利的目的是为使企业可以持续运转,以实现社会目标的持续性。所以,“社会企业兼顾公益组织与商业企业的特点,它处于企业与纯粹公益组织的外围边缘,同时与两种组织有显著差异。”
社会企业的产生有两个方面的背景:其一,随着“福利国家”的转型,政府减少对经济的干预的同时,大幅削减福利开支,数目庞大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资金来源日益紧张,为了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非营利性慈善组织纷纷参照企业运行模式实行企业化运作;其二,很多非营利性组织由于缺乏商业机制和不符合市场规律,规模小、效率低下,对社会问题解决不力,同时,政府逐渐退出公共领域实行公共服务民营化,商业企业进入传统上由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管理的公共服务领域。在此经济社会背景下社会企业应运而生。社会企业主要是由社会企业家运用有创意的新方法来解决靠“惯例”和自上而下的政府手段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实践证明,社会企业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在英国,社会企业成为解决“最不发达地区”的贫困、失业、社会歧视和权利匮乏等社会问题的重要力量。孟加拉国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Yunus)的格莱珉银行,独辟蹊径创立小额信贷并发展成社会企业,不仅实现了98.89%的还贷率奇迹,更重要的是取得了显著的扶贫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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