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商公司”)和澳大利亚A公司签订了一笔出口圣诞装饰品的贸易合同,总金额70万澳元,采用OA90天方式付款。海商公司于2009年10月完成出货并提供全套单据。但是1个月后海商公司获悉A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接管程序,这笔业务可能血本无归。据海商公司进一步了解,依据澳大利亚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ACT2001)第5章,常见的公司破产程序包括自愿管理程序、破产接管和破产清算。A公司已进入自愿管理程序——当公司出现支付不能或接近支付不能的情况时,为增加公司继续生存可能性或在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使债权人和股东得到比公司立即解散更高的回报,公司可进入自愿管理程序。此时,海商公司因不熟悉澳大利亚法律环境和操作程序,对于是否需要参加债权人会议,是否该对财产分配方案投票,如何对对方来函回复等都不知所措,于是委托专业机构处理。经调查,澳大利亚的自愿管理程序往往以公司董事会任命独立的注册清算人作为破产管理人开始,一旦指定管理人,他将全面控制业务、资产和其他公司事务,公司董事权力自动中止。同时,管理人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企业事务进行调查,召集债权人会议,提出公司应执行债务和解契约或破产清算或终止管理程序的建议,然后由债权人投票确定公司未来方向,决议将对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自愿管理程序耗时较长,协调方较多,但可能盘活已经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企业,获偿机会较高。由于澳大利亚所有破产程序都由具有注册清算人资格的专业人员管理,并受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和法院监督。因此澳大利亚破产案件基本都能在无需法院过多介入的情况下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于是,专业机构建议海商公司登记债权后,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评估债务和解契约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并积极参与投票,将债权纳入契约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最终海商公司得到了大部分货款的偿付。金融危机以来,海外一些大型买家纷纷破产,有些进口商甚至拿了大量货物后就宣布破产。而很多中国企业即无担保又不是优先债权人,想拿回货款十分困难,这给众企业带来巨额损失。国内企业处置海外破产债权时,往往因完全不知道如何处置或者自以为无担保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从而放弃主张债权。只有少数企业会聘请专业机构(如破产律师)代为处置破产债权。事实上,无担保债权人如果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善于主张自身权益,完全可以大幅减少损失。无担保债权人在获悉债务人破产后,应保持理性,鉴于各国关于破产的法律法规不同,可以聘请律师或专业机构来处理,尽量了解破产背景和破产企业所在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主动参与到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可以考虑通过专业机构把无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出售给第三方,成交价高的甚至可以达到债权金额的90%。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1.买家破产并不意味着必然全损,出口商应积极采取措施减损。不少国家的破产保护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来设计的,客观上可以使得债务人暂时免受债权人追讨,获得宝贵的喘息之机,从而获得重生的希望。因此出口商应积极搜集相关信息以判断破产企业获得融资和重组成功的可能性。2.控制在途货物。买方破产后,出口商应采取一切手段控制在途货物,通过与破产管理人的谈判,充分利用当地法律的保护,最大限度减少损失。3.谨慎对待买方破产后的供货请求。对于买方破产后的供货请求,出口商应采取谨慎态度。首先必须全面掌握当地法律法规对企业破产后供货商利益的保护的相关规定,争取更多的风险保障措施。比如在德国,一般来说,经破产管理人确认的交易被全额支付的可能性相当高。因为通常情况下,管理人都对其确认的交易承担个人连带责任。管理人为了避免个人受到牵连,基本会在合理评估企业资产的情况下谨慎进行新订单确认。因此,通常认为这种交易几乎没有风险。但不排除管理人在特殊情况下会对先前的承诺做出调整,导致供应商风险敞口的放大。因此,建议出口商如果决定接受继续出货的请求,应抓紧安排生产,尽早出货,进入破产程序的时间越长,不确定性越高。同时根据《德国破产法》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会针对设置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建立一个专门的“SUPPLlERPOOL”,管理人及破产企业无权任意处置上述货物,而供应商有权取回货物以弥补损失。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在同德国买方进行交易时,应尽可能争取在贸易合同中设置所有权保留条款,避免买家破产造成的钱货两空。美国是中国最大的出口国,而它正是金融危机的“重灾区”。美国的商账特点是以赊账交易为主,由于危机的影响,美国国内信贷紧缩,许多美国企业的信贷额度被缩减。一些美国企业资金紧张,资不抵债,不得不申请破产保护程序,希望通过重组走出困境,继续经营。2008年以来,进入破产重组程序的美国企业数量明显上升,中国出口商的债权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下面简要介绍美国破产债权处理的相关要点。(一)美国《破产法》简介1.《破产法》部分章节内容。第7章的内容是破产清算;第11章的内容是公司继续营业并按重组计划进行重组;第13章的内容是有政策收入的个人债务调整,仅适用于个人;第12章的内容是财务困难的家庭农场重建性的破产。2.案件的开庭通知和债权人会议。债务人递交破产申请之后,法院会通知每位债权人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一般是债务人递交破产申请之后20一40日这一期间召开。会议会就申请破产原因、正在及将要采取哪些措施对债权人进行清查以及接受破产程序等问题作出简短的说明。债权人可在会议上提出问题,由于债权人会议条款是《破产法》第341款内容,因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常被称为341会议。3.债权人权利。为了使自身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破产法院申报破产债权。债权人可以要求会计师对债务人财务报表或重构资产进行分析。如果债权人确认存在某项有形或无形资产,可以通过律师采取措施获得这项资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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