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摘要
颁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背景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以下简称“五部委”)于2008年7月下发了《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以下简称“基本规范通知”),并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基本规范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丛200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需要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但由于种种实务原因,基本规范一直没有如期实施。
经过近两年的深入研究,五部委终于在2010年4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财会[ 2010]11号,以下简称“配套指引通知”),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以下若干指引简称“配套指引”)。配套指引通知明确了基本规范的实施时间表: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先开始施行;从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板上市公司全面施行。配套指引通知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但没有对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提出实施时间表。
此外,配套指引通知要求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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