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崇尚法律、遵纪守法的习惯风气
素以雄壮的军威与无可置疑的权势统辖天下的罗马,其统治者在以武力统辖的同时,还善于以法律治理万民。在近千年的时问里,罗马人逐步制定出了古代世界中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文化中最为辉煌、最具天才性创造的一部分。就此而言,希腊人是无法与其相抗衡的。如果说希腊人的性格偏向于浪漫,擅长于哲学、文学等方面,那么罗马人的性格则更倾向于理性,因而,宗教、法律、军事便成为r他们擅长的一面。这也是希腊文化与岁马文化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罗马人的这种偏重于理性的性格造就了他们更加重视用比较固定的习惯和规范来治理国家。早在王政时代(公元前8前6世纪),罗马人就开始有了习惯法,但并无成文法,据说王政时代末期的第六王塞维阿·图里乌斯改革时,制定过50条法律,从而导致了罗马氏族的瓦解与国家的产生,也揭开了罗马人立法过程的序幕。
从法律渊源上讲,罗马法的渊源可以划分为三大部分:制定法、执法官告示和法学家的解释。仅从制定法的角度讲,从颁布于公元前451-前450年的《十二表法》到千年后的《国法大全》,反映了罗马法发展的基本脉络和最高水平,它们对后世各国民法无一例外地产生并将继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其丰富的内容、精深的法理,为世界法制史所罕见。它的一些法学名词和术语,如公法、私法、民法、人格、住所、条件、善意、恶意、役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以及许多原则和制度,如一事不再理、新法优于旧法、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的规定、共同海损、失踪宣告、信托等制度,仍为当代各国民法所沿袭。罗马法所涉及的人法、物权法等诸多民法基本制度和体系,为近现代民法体系的构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由此可见,崇尚法律、尊重法治是罗马人文化传统中一个可贵且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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